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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调整建立、完善融洽的劳动关系,保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1998年4月份,院工会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》代表职工,通过平等协商,与院方签订了有史以来第一个劳动集体合同,规范了劳动关系,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。该合同共十一章三十九条。
2001年4月20日,院方代表贺利民、李天慧、王广和、丁淑芳、仝允珂,职工代表仝戈人、张咏黎以及各分工会主席及工会委员举行了集体合同续签仪式。会上院长贺利民、工会副主席仝戈人就合同的履行情况分别讲了话。新签订的合同共12章48条,有效期三年,从2001年4月20日至2004年4月20日。合同内容涉及到职工聘用、劳动报酬、工作休假、劳动安全卫生、社会保险和福利、职业培训、劳动争议调解、纪律与奖惩等与职工有切身利益关系的几个方面,对进一步协调、稳定医院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起到积极的维护作用。
2、工会一方面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,同时对违规违法的职工,工会也做到决不姑息迁就。如医院职工赵磊,男,1975年9月出生,1998年7月毕业于郧阳医学院临床医学系,1999年3月到胸外科工作,2001年5月被医院选送到北京医院心外科进修一年。进修期间私自更换进修医院,进修未结束又擅自离岗长达一年未归。根据国务院发布施行的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》第三章“处分”第11条、12条、13条规定,医院行政办公室会议研究,对赵磊同志开除,并把此决定提交于七届一次职代会。会上全体职工代表认真负责的讨论了此事,大家一致赞同医院的决定,并建议如下:
1、追回赵磊进修期间的进修费用,以及对医院造成的损失;
2、建议对该处分文件寄发于赵磊新就业单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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