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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机构无规定的合作的SMO公司,亦不指定专门的SMO公司。若申办方需要机构协助寻找SMO公司,机构可予以配合。
机构不收取CRC管理费。
本机构接受CRC派遣函,要求签署三方协议(申办方/CRO、SMO、机构),协议简明扼要,主要约定申办方、SMO、机构三方责任义务,不要求协议中体现服务金额等内容。
CRC备案、变更时请及时向机构办提交资料。
CRC备案不能晚于启动会前。
CRC变更至少应提前1个月告知机构办和研究者,无特殊情况,要求下一任CRC备案前,上一任CRC不得变更。
原则上,为方便工作,机构要求CRC为驻地CRC;对于入组较慢且随访间隔较长的项目,在申办方同意的前提下,机构允许为异地CRC。
机构会不定期对CRC进行考核,对于考核不称职的CRC,有权要求SMO公司更换CRC,亦有权建议申办方更换SMO公司。
CRC备案资料(提交2份):
①派遣函
②CRC简历(附GCP证书、身份证、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)
③SMO公司营业执照
上述资料应有SMO公司印章。